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尚達利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一○九號十一樓之二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七號一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八九巷十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