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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九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尚達利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一○九號十一樓之二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七號一樓
被告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八九巷十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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