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度重訴字第二三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戊○○
-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地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度重訴字第二三三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戊○○ 訴訟代理 人 乙○○ 被 告 天地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四六七巷二十弄九十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四六七巷二十弄九十號 己○○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五十九之十五號七樓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二十三巷二弄四之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伍拾肆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捌拾肆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天地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園公司)向原告借款三十五筆,金額 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七百七十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九元,並邀同被告丁○ ○、丙○○○、己○○、李文琦為連帶保證人,借期、利率如附表二所示,與 原告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十一紙與借款撥貸書二十四紙、綜合授信約定書一紙為 憑,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二)嗣被告天地園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至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依綜合授 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自得對被告請求給付該不足清償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兩造於綜合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十一份、綜合授信約定書一份及原告內部之繳款明細單一份 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天地園公司、丁○○、丙○○○、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甲○○提出聲明和陳述如次: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原告雖提出由其簽署之保證書,但其係家庭主婦,根本無擔任天地園公司 借款連帶保證人之意思,且其當時亦向原告借款,可能簽名蓋章時以為保證書為 借款契約,所以簽名,當時是為自己借款而簽名,非當天地園公司之保證人而簽 名。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住所非屬本院轄區,惟兩造於綜合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關於約定書之 一切債務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 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被告天地園公司、丁○○、丙○○○、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十一份、綜合授信約定書一 份及原告內部之繳款明細單一份為證,而被告天地園公司、丁○○、丙○○○、 己○○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被告甲○○雖辯 稱:伊雖在前開綜合授信約定書保證人欄簽名蓋章,但其無為保證人之意思,當 時其亦向原告借款,可能將保證書當成借款契約云云;惟查,被告甲○○確在綜 合授信約定書之連帶保證人欄內與同為連帶保證人之丁○○、己○○、丙○○○ 共同簽名,並經原告職員應淑萍對保簽名,被告甲○○對此簽名及蓋章亦不否認 ,雙方既經對保,則被告甲○○簽署連帶保證之意思應可確認,另依原告提出被 告甲○○向原告借款一百三十六萬元之借據影本,顯示其係立於借款人地位向原 告借款,該借據與前述綜合授信約定書在用紙及約定條款與簽署欄表明連帶保證 人和借款人者,均有不同,一望即知簽名之用意,不致產生錯覺,被告甲○○所 辯並不足採。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 付二千零五十四萬八千六百九十六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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