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四號
- 上訴人
- 暘達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上訴人
- 甲○○
丙○○○
戊○○
己○○
乙○○
丁○○
右上訴人與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貳佰
玖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叁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伍分
,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