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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四號

上訴人
暘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訴人
甲○○

         丙○○○

         戊○○

         己○○

         乙○○

         丁○○

右上訴人與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貳佰

玖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叁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伍分

,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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