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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台北市○○○路○段二二一號
相對人
即被告
八廣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被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戊○○為被告八廣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廣營造公司之名,偽填借據及持偽造之保證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向原告辦理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款三千萬元,因被告甲○○否認有為連帶保證人之意思,原告業已提起偽造文書及詐欺之告訴,認本件於刑事確定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云云。

三、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與其餘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八廣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順續是否偽造文書與有無詐欺,於原告對被告甲○○之請求,並無影響,故聲請人聲請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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