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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壹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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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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