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二號 原 告 東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雷格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玖 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