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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0號

返還機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0號

原告
竣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德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被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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