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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五三七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五三七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參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緣被告丙○○、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出具保證書,連帶保證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拓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為限額,保證連帶清償。

(二)被告開拓公司以其將來便於在原告銀行辦理進口結匯向國外採購物資,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共同被告丙○○、乙○○與原告簽訂「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約定在美金二十五萬元範圍內概括委請原告按照另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各條款開發信用狀及墊付外幣款項。

(三)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乙筆,金額為美金一十六萬六千四百元,而上開金額係全數由原告為其墊款,此有信用狀、進口結匯證實書、匯票及進口單據到達書可稽。

(四)被告開拓公司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共同被告丙○○、乙○○與原告簽訂「出口押匯約定書」,以作為出口押匯之依據。嗣開拓公司並依據上開約定書,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向原告提出「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經原告依押匯文件為其墊款美金二十七萬元,此有信用狀、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出口單據遞送書可稽。

(五)詎被告開拓公司對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或視同到期,經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目前尚積欠原告美金三十八萬九千八百九十二元三角七分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遂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進口結匯證實書、匯票、進口單據到達書、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影本乙紙、信用狀、出口結匯證實書、出口單據遞送單、授信約定書等文件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七條之規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甚明,亦有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進口結匯證實書、匯票、進口單據到達書、出口押匯約定書、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影本乙紙、信用狀、出口結匯證實書、出口單據遞送單、授信約定書等文件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開拓公司、丙○○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表示爭執,堪信原告對渠等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乙○○則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參之前揭條文及判例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三十八萬九千八百九十二元三角七分及約定之利息、違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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