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原 告 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魁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丁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劉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