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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丁蓓蓓吳燁山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九號

原告
大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魁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丙○○

         丁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B書記官 劉芳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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