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 原告
- 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李秀婷即斐仕企業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新現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欽博律師
- 被告
- 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辯論終結,並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