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原 告 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李秀婷即斐仕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乙○○ 新現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複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告 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辯論終結,並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