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現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婷即斐仕企業社因九 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