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四號
- 原告
-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被告
- 開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炎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張斐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