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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惠瑜李媛媛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四號

原告
泉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晶勻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複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
被告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珮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丙○○,而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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