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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00號

上訴人
樺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二十二萬八千九百

九十二點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十三萬零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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