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四號
- 原告
-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明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周玫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 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