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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四號

原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
  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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