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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四號

原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斌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官  周玫芳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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