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溫崇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文龍、丙○ ○○、丁○○、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六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零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零 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佰零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零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