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溫崇義 被 告 廣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周文龍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廣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文龍、丁○○○、戊○○、丙 ○○、乙○○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孟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