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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告
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宏律師

        趙文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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