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原 告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 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宏律師 趙文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