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
富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鵬霄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