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陳博文
  • 法定代理人
    黃啟清、曾俊雄、廖助修

  • 原告
    地○○j○○W○○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I○○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地○○ X○○ 丁○○ i○○○ F○○ Q○○ Y○○ 庚○○ 巳○○ 辰○○ 申○○ k○○ m○○ 天○○ 盛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清 原   告 j○○ h○○ D○○ 辛○○ a○○ L○○ 宇○○ U○○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原   告 W○○ 戌○○ 甲○○ O○○ 亥○ g○○ T○○ C○○ P○○ E○○ J○○ R○○ K○○ 酉○○ 寅○○ G○○○ 玄○○ f○○ 黃○○ 未○○ B○○ 子○○ d○○○ 癸○○ 丙○○○ 丑○○ e○○ A○○ l○ Z○○ H○○ b○○ 乙○○ V○○ 宙○○ 午○○ c○○ 被   告 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助修 被   告 I○○ 己○○ S○○○ 被   告 戊○○ N○○ M○○ 壬○○ 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