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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
正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給付貨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仟壹佰玖拾伍萬玖仟玖

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玖萬貳

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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