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五四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五四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隆
- 訴訟代理人
- 曹賢慶
- 被告
- 高士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合意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歐陽漢菁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