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
- 原告
- 英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紹麟
(送達代收人 謝福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並需陳明本件之訴訟標的以及詳細之事實、理由,暨兩造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