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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陳培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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