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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六號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莎莉光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壹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得按清償日原告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莎莉光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為委請原告開發信用狀進口物資及對進口案提供融資,以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融資額度美金二十五萬元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額度動用期間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十六日止,逕由被告莎莉光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並應按原告規定繳存結匯保證金,餘由原告融資墊付,利息按起息日原告牌告外幣貸款利率計算,未依約清償本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莎莉光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二筆信用狀,原告並分別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墊款美金九萬八千元、十三萬七千五百元,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到期日分別為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年九月十六日。

㈡詎被告莎莉光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借款到期後,未依約清償,尚欠美金壹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壹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約定書影本、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進口信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影本、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匯率查詢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約定書影本、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進口信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影本、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匯率查詢表為證,被告又未爭執,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壹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壹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得按清償日原告外匯牌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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