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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邱新福蕭胤瑮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淇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楊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全國皆可看得到之任何

一種日報之版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

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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