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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八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八號

上訴人
廣昕科技(廣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億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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