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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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