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陸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陸 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