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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
吉而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四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中央信託局金山分局│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壹萬捌仟元│CS0一九七0三│││ │聯合門診中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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