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六六號
- 聲請人
- 泰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阿波羅證券投資信託│慶豐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肆萬柒仟貳佰伍拾│AB00四九二二│││ │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元│││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