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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六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碧芳薛中興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六六號

聲請人
泰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阿波羅證券投資信託│慶豐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肆萬柒仟貳佰伍拾│AB00四九二二│││ │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元│││元│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薛中興

                          法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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