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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一號

聲請人
國霖影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徐倩惠    上海儲蓄商業銀行  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伍仟元          CHA○九八三二
     忠孝分行                                                    四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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