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一號
- 聲請人
- 國霖影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徐倩惠 上海儲蓄商業銀行 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伍仟元 CHA○九八三二 忠孝分行 四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