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六六號
- 聲請人
- 上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玲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七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吳溫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雙│九十年九月二日│壹仟肆佰壹拾捌元│QG0二0八三五│││ ││園分行│││六││├─┼─────────┼─────────┼───────────┼────────┼────────┼──┤│2│吳溫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雙│九十年八月二日│壹仟捌佰玖拾元 │QF七四二八0三│││ ││園分行│││一││├─┼─────────┼─────────┼───────────┼────────┼────────┼──┤│3│廖錦山│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壹萬零叁佰叁拾貳│HE一0六五一八│││ ││社雙園分社││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