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兒巧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兒巧福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吉成分行 │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貳萬伍仟貳佰貳拾│RB三六三七0三│││ │甲○○│││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