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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請人
賀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壹拾壹萬捌仟伍佰│AA0七0八三五│││ │司王志耀│││貳拾肆元│0││├─┼─────────┼─────────┼───────────┼────────┼────────┼──┤│2│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貳萬肆仟肆佰柒拾│AA0七0八三五│││ │司王志耀  │││玖元 │六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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