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八號
- 聲請人
- 賀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壹拾壹萬捌仟伍佰│AA0七0八三五│││ │司王志耀│││貳拾肆元│0││├─┼─────────┼─────────┼───────────┼────────┼────────┼──┤│2│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貳萬肆仟肆佰柒拾│AA0七0八三五│││ │司王志耀 │││玖元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