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二號
- 聲請人
- 耀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新台幣) │││├─┼─────────┼─────────┼───────────┼────────┼────────┼──┤│1│耀元實業有限公司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叁萬陸仟元│AN二一一八六0│ ││ │耀元│台北分行│││六││├─┼─────────┼─────────┼───────────┼────────┼────────┼──┤│2│耀元實業有限公司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年九月十日│陸仟陸佰陸拾陸元│AN二一一八六一│ ││ │耀元│台北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