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六八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六八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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