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黃蓓蓓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一分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創意家廣告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八月十日 │陸萬元 │BA一八四七六一│ │ │ │公司 王明正 │中分行 │ │ │九 │ │ ├─┼─────────┼─────────┼───────────┼────────┼────────┼──┤ │2│創意家廣告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柒萬叁仟元 │BA一八四七六二│ │ │ │公司 王明正 │中分行 │ │ │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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