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九號 聲 請 人 雙美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双美林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中崙分行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伍佰柒拾│CL一0四二七三│ │ │ │ │ │ │柒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