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八號
- 聲請人
- 昂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余瑞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圓正系統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壹萬叁仟陸佰貳拾│DC二七0一五八│││ │司郭重松│行││伍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