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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黃書苑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四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六 │    │壹  │壹仟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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