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四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六 │ │壹 │壹仟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