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明珠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0五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七││壹│壹仟││├─┼───────────────┼──────────────┼────┼───┼────┼───┤│2│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二││壹│壹仟││├─┼───────────────┼──────────────┼────┼───┼────┼───┤│3│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八││壹│壹仟││├─┼───────────────┼──────────────┼────┼───┼────┼───┤│4│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三││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