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雷淑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0九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信棠企業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仟壹佰零柒元 │AA一九三二七九│ │ │ │楊淑娟 │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