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四號
- 聲請人
- 又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 法 官~B 法 官
~B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五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台北銀行景美分行 │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壹拾玖萬壹仟元 │CM三六六二四一│││ │司 魏文彥││││一││├─┼─────────┼─────────┼───────────┼────────┼────────┼──┤│2│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台北銀行景美分行 │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貳拾貳萬肆仟元 │CM三六六二四三│││ │司 魏文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