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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周玫芳

  • 原告
    陳楊紀代即三和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陳楊紀代即三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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