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陳楊紀代即三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