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陳楊紀代即三和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八七號公示催告,就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柒萬柒仟玖佰壹拾│BR二一一0九四│ │ │ │司 │行 │ │元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