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一○號
- 聲請人
- 甲○○即宏太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伍萬柒仟柒佰伍拾│AV一六三九六四│││ ││行││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