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三二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D-00一九八│壹 │壹仟 │ │ │九 │ │ │ ├────────────┼───────────┼────┼──────┤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D-00一九九│壹 │壹仟 │ │ │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