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五號
- 聲請人
-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肆萬貳仟伍佰貳拾│AD七三三0八二│││ │司甲○○│││伍元│六││├─┼─────────┼─────────┼───────────┼────────┼────────┼──┤│2│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叁仟捌佰壹拾叁元│AD七三三0八二│││ │司甲○○││││三││├─┼─────────┼─────────┼───────────┼────────┼────────┼──┤│3│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壹仟叁佰陸拾元 │AD七三三0八二│││ │司甲○○││││五││└─┴─────────┴─────────┴───────────┴────────┴────────┴──┘